【他山之石】《泸州智慧城市和信息化项目管理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智慧城市和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单位),有关企业:
《泸州智慧城市和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八届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27日
泸州智慧城市和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智慧城市和信息化项目的统筹管理,加快整合政务信息资源,加强自主可控和信息安全,提高我市智慧城市和信息化建设的总体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四川省信息化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信息化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数字经济发展局是全市智慧城市和信息化项目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智慧城市和信息化项目建设的统一规划、投资估算审查、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三方会商确定市级年度智慧城市和信息化项目。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智慧城市和信息化项目立项审批工作。市财政局负责智慧城市和信息化项目的资金保障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市审计局对智慧城市和信息化项目实施效果、预算执行和决算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智慧城市和信息化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以计算机、通信技术及其它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设的信息基础设施、网络系统、信息系统和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安全保障系统等工程或服务项目。
第四条 凡我市市级党政群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财政资金、自筹资金或引进社会资本建设或购买服务的项目,以及各垂直管理部门使用市级财政资金建设或购买服务的项目,项目非涉密且总投资超过20万元以上的,适用本办法。涉密项目根据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五条 本办法规定和管理的项目,应遵循“统筹规划、统一标准、集约建设、资源共享、实用高效、安全可靠”的原则建设。
第二章 项目建设要求
第六条 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应遵守《网络安全法》,并符合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等网络信息安全相关要求。
第七条 项目设计和建设要符合《泸州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泸市府发〔2017〕55 号)等要求,促进全市信息系统之间的技术融合、业务融合、数据融合。
第八条 项目部署要按照《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动信息化系统向云计算模式转变的通知》(泸市府办发〔2016〕22号)要求,充分利用我市云资源应上云尽上云。
第九条 项目建设要符合《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五通”工程打造政务服务示范城市方案的通知》(泸市府发〔2018〕3号)要求,项目功能需求和“一号通”“一卡通”“一网通”等相关的,应接入相应的统一平台,避免重复建设,不再单独建设OA、APP、门户网站等信息系统。
第十条 项目建设要符合我市数字经济产业发展需要,推动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融合发展。项目有地理位置服务的,要接入到国家北斗导航位置服务数据中心四川分中心;项目部署要符合我市IPv6规模部署工作的要求,积极打造IPv6示范应用;项目适用于5G场景的,要积极打造5G示范应用。
第三章 项目申请
第十一条 市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应于每年第四季度前(具体时间根据市财政局要求报送下一年度预算的时间确定)向市数字经济发展局报送下一年度的项目建设计划,填报《泸州市智慧城市和信息化项目申报表》,并附项目基本情况报告和投资估算明细。市数字经济发展局收集项目建设计划并组织专家进行初审后,召集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对项目进行三方会商,制订泸州市智慧城市和信息化项目年度实施计划(以下简称“年度实施计划”),并报市政府批准后下发。
第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根据年度实施计划和当年财力情况,分别进行项目立项和资金安排。凡未列入年度实施计划的项目,不得立项和安排资金。对个别特殊或紧急的项目,经市数字经济发展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 凡属国家、省统筹安排建设并拨付建设资金的项目,在向上级部门申报的同时,应将申报材料抄送市数字经济发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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